消費者及企業都應正確認識所謂保健食品認證

  • 2024/05/12

2024.5.12 樞紐科技顧問 提供

保健食品已是全球熱門的一個食品產業支流,由於其某種程度的高利潤概念,因此吸引投入者眾,而且可能投入的不只是原有的食品產業轉型業者,還包括製藥業者、新創生技業者、中藥業者、生技原料業者等等,甚至電子業者、建築業者的投入,協會秘書處常常接到轉型業者的詢問即可見熱門行情。

然而,很明顯的部分業者,不知是缺乏相關認知還是故意的,常常使用誤導的字眼,不但影響消費者也影響部分同業的認知,小編在此釐清幾個重要正確觀念,希望產業正向螺旋升級而非螺旋降級,搞臭台灣產業的名聲!

首先,產業有識之士都已經很清楚,所謂想要宣稱產品有健康相關功效的食品,在台灣要受[健康食品法]的管理,也就是說[健康食品]是法律名詞,必須要獲得食藥署(TFDA)的[健康食品]核准證書的產品,才能有核准的功效宣稱(行銷使用TFDA認證的標誌),這個相關的核准證書,可以被允許稱呼為獲得TFDA官方認證。那麼,沒有獲得核准的相關產品,可以被稱呼為保健食品(但不適用於大陸市場),就不能稱為認證,企業當然可以去進行產品或生產線可獲得的民間各種認證,包括ISO、SQN、NSF、SQF、有機、海洋友善….等等各種所謂品質的認證,但都無關於功效的認證,決不要混為一談。

其次,無論保健產品的原物料或生產製程有創新之處,當然可以去申請專利,獲得專利證書者,也就獲得各國智慧財產管理主管機關的專有權力,但一般來說,企業使用專利認證這種字眼,坦白說,不是專業的說法,專利證書給予的是創新性的證明,並非功效性的證明,常見某些企業說我的XXX產品獲得XXX功效的專利認證,就是在誤導消費者,經濟部智財局頒專利證書只看創新性,不看功效性的(它也沒權力管,這是衛福部的管理範圍)。此外,連媒體記者也常常誤導,說某某企業獲得商標專利,這也是打混仗的字眼,商標是商標,專利是專利,法規不同,核准的標準也不同,保健食品企業走正路才走得遠!

再者,保健食品如果要出口再轉內銷概念,也要注意國際上對保健食品相關的法規(即使你已獲得TFDA的健康食品認證)要求,全球只有台灣、大陸與日本有專門的管理功效的專法,大陸的法律名詞就是[保健食品],也就是產品已獲得大陸主管機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保健食品]批文者,才可以宣稱產品的特定功效(行銷使用SAMR認證的標誌),未認證的你只能稱呼為健康食品,兩岸剛好是相反的,也容易讓人混淆,但這是現況,產業專業人士更應該負起責任釐清而非故意混淆之。

至於日本的相關管理法規,由於該國採用的管理制度有三種,其中最普遍的所謂[機能性表示制度],曾被稱呼為管理最友善的制度,但由於今年爆發小林製藥的紅麴保健食品(機能性表示制度下的產物)的嚴重食品安全事件,已引起多方的關注,協會專家相信日本主管機關應該會對該制度重新修訂管理模式,其他兩種制度也相當複雜,本文先略過。

此外,歐美紐澳加等西方國家,對於所謂的營養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健康食品都無所謂的專法管理,但在食藥主管機關(如FDA/EFSA/TGA等等)都有管理相關對應食品的模式,主要是如果進入治療概念者,一律是以藥品管理,如果是以預防/健康控制概念者,則分為成分與宣稱標示兩部分管理,成分的部分,重點在於保健食品的成分中是否符合該國的食品規範包括成分是否可用於食品(目前新創成分與中草藥在西方國家眼中很容易成為新成分或新食品成分)、可用成分是否有限制使用量、是否有禁用成分等等,一個重要的觀念在於,可用於保健食品成分的必須是要可用於食品的(所以藥品成分一定不行囉);宣稱標示的部分,各國有不同的分級管理,有要登錄的、有要備案的、也有要核准的,一般而言,歐盟的審核最嚴格,因為ESFA的專家群認為保健食品必須營養要均衡兼顧,不能單一成分讓消費者產生另一種負面影響,當然所有功效都要有科學證據支持,這些科學證據當然是以安全性以被認可的基礎上才有意義。

最重要的本文有關認證的觀念來了,這些主管機關因為並無專法管理,所以沒有認證的機制,只有所謂核准字號、備案字號與登錄字號等等,而且不可以宣稱獲得主管機關的認證,尤其是美國FDA目前抓得很嚴,已聽說有廠商在其企業網頁上使用FDA的logo,被FDA寄發警告函,且在FDA官網宣告其違法行為(等於被開了黑名單),其實長遠來看,對企業的名聲並非命面影響,再加上現在很多消費者相當專業,會去查證企業的說詞,協會秘書處單位就碰到產業人士有關查到有企業在網路上濫用FDA認證字眼,結果被踢爆,得不償失!

以上,有關保健食品一些所謂[認證]的字眼與使用觀念的正確分享,希望產業能夠正向螺旋升級,協會成員或產業有需要協助的也歡迎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