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想投身護理工作,必須完成基礎護理理論與實習課程,取得畢業證書,且依照《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每6年完成指定範疇之繼續教育課程且課程積分須達到120點。根據《護理人員法》第二條之定義:「護理人員」是指護理師及護士。成為護理人員須經護理專門學校訓練取得符合考試資格規定的學歷,且經考選部所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證書。
這裡我們看到兩個關鍵字,學歷與證書,但隨著護理教育之改革,現執業護理人員有超過8成都擁有護理師執照,且護士執照考試已在2013年起停辦,此後護理人員正式名稱一律稱為護理師。專法內提到的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健康管理師,屬於在職培訓,主要是為了增加多元化的健康管理知識,提高本身的服務能量。應該與醫師與護理人合作,提供服務給需要的民眾。目前已完訓的健康管理師中,有近25%同時是護理人員,大約有二分之一的護理人員,完成健康管理濕的培訓後,轉換跑道到大健康產業相關企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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