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保健食品分成4大類,包括『機能性食品』、『膳食補充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健康食品』等
與我們台灣的健康食品相比,各個國家/地區基本都有相類似的產品,但相關產品的名稱和定義都會有些不同,相關規範也不同,我們目前主要可以提供申辦服務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大陸、東協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菲律賓、印度、日本、澳洲、巴西等國家,南韓及其他東協國家暫時僅能提供法規查詢的服務。申辦服務必須當地有相關申辦專家與主管機關溝通。
一、名稱和定義
相關產品分類與主要名稱定義我們分述於下。
二、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保健食品類似產品,各個國家/地區都建立了相對獨立的法律法規體系。各國保健食品類相關法律法規簡略彙整如下:
• 美國:包括[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 Act)、[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案](DSHEA)、[營養成分標籤與教育法案](NLEA)、[膳食補充劑製造/包裝/標示/儲存營運之良好作業規範(cGMP)。
• 歐盟:包括[成員國食品補充劑法](2002/46EC)、[食品營養和健康宣稱法](EC No 1924/2006)。
• 大陸:包括[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註冊申請服務指南]、[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GB/6740-2014)、[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試食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2023年版)]。
• 日本:包括[健康增進法]、[食品衛生法]、[特定保健用食品審查等操作及指導要領修訂]、[營養標示基準]。
• 南韓:包括[健康功能食品法]、[健康功能食品法實施條例]、[健康功能食品法執行法令]、[健康功能食品法典]。
• 印度:包括[食品安全與標準法案](FSSA)、[營養保健品法規2016]、[標示與展示法規2018]、[特定膳食食品規範]、[食品補充劑-阿育吠陀標準]。
• 東協:包括[東協健康補充劑協議]及各國各自食品相關法規。其中印尼及馬來西亞還會牽涉清真法規的規範。
• 澳洲:包括[治療產品法案1989]、[治療產品法規1990]、[澳洲補充藥品法規指南]。
• 紐西蘭:[膳食補充劑法規1985]。
• 加拿大:包括[天然健康產品條例]、[天然健康產品途徑]、[天然健康產品許可申請管理]、[進行現代健康宣稱的天然健康產品許可辦法]、[作為傳統藥物使用的天然健康產品許可辦法]。
• 台灣: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法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
三、主管機關和管理模式
各個國家/地區的主管機關與管理模式都不盡相同,但都有主管機關,目前只有台灣與大陸都將健康食品/保健食品列入法定名詞模式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台灣採用一軌與二軌並行的管理模式,而大陸採用註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日韓也有採取註冊及備案等模式。基本上,各國的類似產品的管理模式大致分為註冊管理、備案管理和自主合規這三種,我們分別簡述如下。
• 美國:主管機關為FDA。合規管理模式主要為成分自主合規(違反時海關可扣關+上市下架)與標籤自主合規(違反時海關可扣關+上市下架),但健康宣稱則分為營養素宣稱(nutrient)、可固定字句宣稱(structure claim)、特定宣稱向FDA備案(QHC)及特定宣稱事先申請核准(authorized)四種類別。此外,新穎性成分則需要申辦NDI的核准。
• 歐盟:主管機關為EFSA,部分國家另需要當地國之主管機關再申報。合規管理模式主要為成分自主合規(違反時海關可扣關+上市下架)與標籤自主合規(違反時海關可扣關+上市下架),健康宣稱則一律需要申報核准,且其審核較美國更嚴格。此外,新穎性成分則需要申辦novel food的核准。
• 大陸:主管機關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模式分有註冊及備案兩種,需註冊者包括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之原料的產品及首次進口的非維生素/礦物質類產品;可備案者則為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內之原料及首次進口之維生素/礦物質類產品。惟使用之原料並不在過去有食用歷史的原料,應先申辦[新食品原料]的核准。核准通過者皆合發核准字號。
• 日本:主管機關為消費者廳及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中屬於特定保健用食品者必須註冊核可;屬於功能性標示食品者只需要備案;而營養功能食品則只要自我宣告即可。
• 南韓:主管機關為韓國食品與藥品安全部(MFDS)。若是特定間康功能食品必須註冊;若是一般健康功能食品則只需要備案。
• 印度:主管機關為印度食品安全與標準主管局(FSSAI)。所有保健食品都需要註冊,也可能被分類至不同的管理類別。
• 東協:東協雖然有委員會審議相關協議,但進口事宜都是各國主管機關審核,如印尼的BPOM、越南的VFA、馬來西亞的FSQD等。主要貿易國家的管理模式都是註冊(因為連一般食品都要註冊),但多數也都會追隨先進國家對產品的核准概念。
• 澳洲:主要主管機關為治療產品管理局(TGA),隸屬於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Aged Care,其原文定義主管藥品/醫材/生物製品,但一般保健食品有健康宣稱的會被歸類由TGA管理,TGA註冊是屬於當地進口商的權責,製造廠無法擁有註冊結果,但可要求進口商註冊是連結製造商,進口商就無法改由別的製造商製造,一般決定分類分級後,會判定境外製造商是否需要被查廠。在治療產品允許使用物質列表以外的產品成分者必須註冊;若成分在列表中且屬於低風險的宣稱(符合治療產品允許宣稱列表)的產品可以備案進行;若成分在成份列表中但使用宣稱列表外的宣稱者屬於中風險則需要進行評定備案的步驟。
• 紐西蘭:主管機關為藥品與醫材安全局(MEDSAFE),特定產品需要註冊,多數產品自主合規,採用上市後監管的模式。
• 加拿大:主管機關為天然與非處方產品管理局(NNHPD),依據產品安全性及功能宣稱會進行分級註冊的概念,取得Licensed Natural Health Products Database (LNHPD)的核可。
• 台灣:主管機關為食藥署(TFDA)。也許大家相對熟悉,管理模式為特定保健功能以一軌審核程序進行核准,特定原料者可以二軌審核程序進行核准,兩者經核准皆有核准字號。
四、結語
從上述國內外保健食品類似產品的具體資訊中,我們可以看到各個國家/地區對於保健食品的概念和監管方式均有些不同。但同時也可以看到,該類產品的定位和要求確實有一些共同點,比如對產品中使用的原料有要求(尤其是安全性)、對產品的保健功能/使用目的有要求、可用劑型比較相似(多以片劑、膠囊、粉劑、口服液等劑型為主)、對該類產品的管理有相對獨立的法規體系、對該類產品的管理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等等,只是關注的重點不完全相同,很明顯的,很難用同一套實驗數據與文件想獲得各國的核准與合規,但肯定有一些可以通用的基本實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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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感謝樞紐科技顧問(股)公司授權引用改寫。
本文作者:樞紐科技顧問-黃怡菁執行顧問 2024.04.15